全国首宗学生请枪手作弊被注销毕业证告赢母校
“我知错但我要争取权益”,全国首例因校方注销毕业证引发的学生状告母校案,从2003年6月广州大学两名学生因英语四级考试请人代考被告发,毕业证遭停发开始,将近两年过去了,该案前天下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广州大学注销原告毕业证书的行为违法,广大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出具本科毕业学历证明;判决撤销广大作出的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广大在判决生效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案件回放
作弊被注销毕业证 不服处罚状告母校
1999年9月,刘瑞(化名)和林刚(化名)考入广州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2002年6月和12月,二人请了同班同学陈某作枪手代替二人参加英语四级考试,顺利过关。2003年6月,正当他们满心期待准备领毕业证和学位证时,替考事件败露,就这样,在临发毕业证的前几天,省教育厅通知广州大学,停发两人毕业证。
2003年11月9日二人委托律师向广州大学校长发了律师函,2003年6月18日,刘瑞和林刚领到了毕业证。但是,这期间,广大已花时间从上海考试中心调取已被批改为及格的试卷,将其送交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做字迹鉴定,鉴定显示二人作弊。获悉结果后,校方在2004年3月5日,向两人邮寄处理函,上面写到“本人立即携带毕业证书回校办理结业处理手续”。好不容易到手的毕业证,二人当然不肯交。为严肃纪律,校方在2004年6月10日通报,对两人作勒令退学处分,随后送交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网上注销了二人的毕业证。刘林二人随后将母校广州大学告上法庭。
判决理由
五大要素 广州大学败诉
学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该案中,被告广州大学认为他们是事业单位,不能做行政诉讼的被告。而法院认为,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发生了争议引起了诉讼。因此纠纷属于行政诉讼。
学校对离校学生无管理权
被告作为高等院校,其管理权所指向的是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原告离校后,原、被告间已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既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又如何能作出纪律处分呢?同样道理,原告已不是在校学生,不再具有广大的学籍,再作出勒令退学处分显然违法。
仅四级考试作弊“罪”不至退学
被告作出处分时适用的依据为校内规定,即“请他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而原告虽然参加四级考试作了弊,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在校期间作弊的违纪事实,因此不符合被告校纪所规定的“勒令退学”的适用范围。
没给学生申辩权程序违法
被告在处分前没有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处分作出后也没有告诉原告应该怎么申辩,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四级考试不是拿毕业证的必须条件
法律规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而四级考试并未列入教学计划大纲,该成绩不应影响毕业资格取得。
律师释案
全国首例有借鉴意义 对教育立法有所触动
接判后,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天骏律师事务所的樊华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为全国首例,在学生毕业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触及到了很多法律空白,成为以后类似纠纷的借鉴。
同时,该案也更深层次地引发了人们对现行教育立法的思考,譬如高校虽然具有办学自主权,但由于法律授权含混不明确,各高校也就自行制定了形形色色的内部规定,但这些规定未必合法,常引起学校与学生的纠纷,不仅学生权益容易受侵害,学校也因此落入尴尬境地。因此,思考对现行教育立法的修改将十分必要。(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何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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