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考试请枪手 学校注销其毕业证
两名大学生请枪手代劳参加英语四级考试,毕业一年后“东窗事发”,被母校注销毕业证。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行为违法,将母校告上了法院。到底学校能不能因为学生找人代考四级而注销其毕业证呢?
案情回放:
为了顺利毕业,小钟和小谢(皆为化姓)找“枪手”考英语四级。但毕业一年后,却东窗事发被母校勒令退学,注销毕业证,为此他们将母校告上法院。2005年3月,白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四级作弊“罪”不至退学,英语四级成绩不应该与毕业证挂钩,四级是否及格不应影响毕业资格的取得。遂判决广州某高校注销毕业证的行为违法。
广州某高校不服上诉,认为英语四级成绩是否与毕业证和学位证挂钩,这是由办学机构决定的,该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就该问题作出判决,超越了司法权限。
广州市中院在判决中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四种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不在这四种情况范围内,故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驳回某大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案件的性质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受理的范畴。正如前述法院的认定一样,《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法和排除的方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明确,所幸的是,本案在法律的规定中不属于被排除的情形。企图从内涵和外延对概念作出界定,在法学理论上是根本做不到的,更遑论能在千变万化的实际生活中作此规定。
事实上,做这样的规定是完全没必要的。只要属于行政性质的案件,法院就应该受理,这样完全可以让当事人实现诉权,达到程序正义。期待立法部门引起重视,在再次修订法律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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