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作弊被开除 三名大学生告学校
2018-01-30 阅读 : 次
找人替考 全被开除
●作弊考堂:英语考试
●学校处理:发现作弊后,直接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开除学籍公告
●法院认为:开除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大连某学院的女大学生小李在英语考试中找同学小孙替考,结果被学校发现,后学校把小李和小孙双双开除学籍,因没有得到毕业证书,小李和小孙分别把学校起诉到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学院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小李和小孙均是大连某学院2002级学生,2005年1月,在学校组织的一次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小李担心自己考不过去,于是找到关系相好的小孙替自己考试,没想到小孙在替考中被发现。随后学校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了公告,上面写明小李和小孙因考试作弊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并未听取小李和小孙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她们俩,更没有告知她们诉权和起诉期限。2005年7月,两人毕业时,学校未给两人发放毕业证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和小孙分别向法院起诉了大连某学院,请求撤销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判令学校向她们颁发毕业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学院作为国家办的高等学校,其录取小李和小孙的行为以及开除她们的行为,都属于教育部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均关系到小李和小孙的受教育权。本案中,大连某学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如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小李和小孙起诉学校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但两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们已修满全部学业,符合毕业条件,故两人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学院撤销对小李和小孙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手机作弊 通报开除
●作弊考堂:英语四级考试
●学校处理: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
●法院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庄河农村女孩刘晓清(化名)2004年考进大连某大学,在大学二年级的一次英语四级考试中,她因手机作弊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刘晓清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认为学校开除她的处分决定违法。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刘晓清2004年考入大连某大学。2006年6月17日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刘晓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短信内容被监考老师发现。同年6月19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以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决定对其开除学籍处分。同年6月22日,大连某大学口头通知刘晓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要求刘晓清在处分审批表上签字,刘晓清拒绝签字。后学校于同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刘晓清等8名学生分别予以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决定,并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该处分决定未加盖该大学的公章。嗣后,学校未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刘晓清送达,刘晓清在校公告栏内看到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于同年6月23日离校。
刘晓清表示,学校在对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后,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她本人传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更没有告知她相关的权利义务,仅在学校公告栏内刊登开除学籍公告,因此她认为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学校方面辩称,刘晓清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利用手机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依据该作弊事实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自己制定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通过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对刘晓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该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大学对刘晓清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重作。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处分。虽然刘晓清当庭否认考试中偷看手机短信内容,但从其事后的自认材料及本人签字英语四六级考试>内容照片,足以认定刘晓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带通讯设备作弊,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依据该规定结合本校校规,对刘晓清予以开除学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指出,学校在对刘晓清作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由于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之行政处分时未能听取刘晓清的陈述和申辩,亦未作出合法的处分决定书,更未向刘晓清本人送达。仅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剥夺了刘晓清的申诉、复议、诉讼等相关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故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大学撤销对刘晓清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据了解,大连某大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A09a
[律师说法]
应尊重学生申辩的权利
曾多次受理大学生乃至高中生状告母校案件的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仅仅是一纸判决。学生告学校案件的增多,在凸显现代学生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学校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弊端。
学生往往习惯亲切地把自己的学校称之为母校,充分体现了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依赖。一份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对于一个学生、一个家庭意味着不可承受之代价。
因此牟飞认为,学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英语四六级考试>心,慎重处理这类事情。具体说,要充分搜集证据,对于申诉和申辩学生的权益应做到应有的尊重和对待,切忌把校规当成法律。因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任何的校规校纪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此类案件无形中会减少很多,这才体现了法律真正的进步。
取消学籍,就意味着学生丧失了许多继续学习的机会。牟飞说,作为一名律师,她看到过太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后的追悔莫及,所以她也希望,这些案件能让那些想作弊的大学生引以为戒。对作弊行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重要的应是端正学风,树立良好品德,积极努力地完成学业。否则当出现问题后,才感到后悔,那样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会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作弊考堂:英语考试
●学校处理:发现作弊后,直接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开除学籍公告
●法院认为:开除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大连某学院的女大学生小李在英语考试中找同学小孙替考,结果被学校发现,后学校把小李和小孙双双开除学籍,因没有得到毕业证书,小李和小孙分别把学校起诉到法院。2007年3月,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学院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小李和小孙均是大连某学院2002级学生,2005年1月,在学校组织的一次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小李担心自己考不过去,于是找到关系相好的小孙替自己考试,没想到小孙在替考中被发现。随后学校在教学楼一楼大厅张贴了公告,上面写明小李和小孙因考试作弊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并未听取小李和小孙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她们俩,更没有告知她们诉权和起诉期限。2005年7月,两人毕业时,学校未给两人发放毕业证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和小孙分别向法院起诉了大连某学院,请求撤销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同时判令学校向她们颁发毕业证书。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学院作为国家办的高等学校,其录取小李和小孙的行为以及开除她们的行为,都属于教育部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均关系到小李和小孙的受教育权。本案中,大连某学院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之处,如决定须由学校审批,送达本人,听取本人申辩,但学校没有履行这些法定程序。
小李和小孙起诉学校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但两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她们已修满全部学业,符合毕业条件,故两人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学院撤销对小李和小孙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手机作弊 通报开除
●作弊考堂:英语四级考试
●学校处理: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
●法院认为: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复议、诉讼等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庄河农村女孩刘晓清(化名)2004年考进大连某大学,在大学二年级的一次英语四级考试中,她因手机作弊被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刘晓清将学校起诉到法院,认为学校开除她的处分决定违法。日前法院一审认定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刘晓清2004年考入大连某大学。2006年6月17日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刘晓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短信内容被监考老师发现。同年6月19日经学校党委会研究,以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决定对其开除学籍处分。同年6月22日,大连某大学口头通知刘晓清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并要求刘晓清在处分审批表上签字,刘晓清拒绝签字。后学校于同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对刘晓清等8名学生分别予以开除学籍等处分的决定,并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该处分决定未加盖该大学的公章。嗣后,学校未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刘晓清送达,刘晓清在校公告栏内看到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于同年6月23日离校。
刘晓清表示,学校在对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前后,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她本人传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更没有告知她相关的权利义务,仅在学校公告栏内刊登开除学籍公告,因此她认为学校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
学校方面辩称,刘晓清在学校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利用手机作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依据该作弊事实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自己制定学生违纪处理规定,通过校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对刘晓清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请求法院维持该处分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大连某大学对刘晓清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程序违法,应撤销重作。刘晓清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作弊事实成立,应当受到处分。虽然刘晓清当庭否认考试中偷看手机短信内容,但从其事后的自认材料及本人签字英语四六级考试>内容照片,足以认定刘晓清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带通讯设备作弊,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学校依据该规定结合本校校规,对刘晓清予以开除学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指出,学校在对刘晓清作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由于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之行政处分时未能听取刘晓清的陈述和申辩,亦未作出合法的处分决定书,更未向刘晓清本人送达。仅口头通知本人并将开除学籍之决定公告于校内公告栏内,剥夺了刘晓清的申诉、复议、诉讼等相关权利,其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大连某大学所作出的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应予以撤销并重作。
故法院一审判决,大连某大学撤销对刘晓清所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据了解,大连某大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A09a
[律师说法]
应尊重学生申辩的权利
曾多次受理大学生乃至高中生状告母校案件的辽宁元明律师事务所牟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远不仅仅是一纸判决。学生告学校案件的增多,在凸显现代学生法律意识增强的同时,也暴露了部分学校在处理类似问题上的弊端。
学生往往习惯亲切地把自己的学校称之为母校,充分体现了学生对学校的信任和依赖。一份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对于一个学生、一个家庭意味着不可承受之代价。
因此牟飞认为,学校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英语四六级考试>心,慎重处理这类事情。具体说,要充分搜集证据,对于申诉和申辩学生的权益应做到应有的尊重和对待,切忌把校规当成法律。因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只能是法律,任何的校规校纪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能做到这一点,此类案件无形中会减少很多,这才体现了法律真正的进步。
取消学籍,就意味着学生丧失了许多继续学习的机会。牟飞说,作为一名律师,她看到过太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后的追悔莫及,所以她也希望,这些案件能让那些想作弊的大学生引以为戒。对作弊行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更重要的应是端正学风,树立良好品德,积极努力地完成学业。否则当出现问题后,才感到后悔,那样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会给自己及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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